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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3086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7-1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0〕33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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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7-1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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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 日期: 2020- 07- 22 10: 0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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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修改背景

2009 年2 月1 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2009〕8号),该办法的印发,对于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要求的调整,再加之办法与我省现行海域使用管理存在差异,办法需进行修改。2019年,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修改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浙委改发〔201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对《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办法主要目标

修改本办法旨在通过相关条款的修改,使我省海域使用金管理办法更适应形势需要、与国家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保持一致,解决目前实际操作与管理办法存在差异的问题。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 年9 月30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 年11 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通过);

5.《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

6.《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

7.《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8.《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9.《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健全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部门。增加了“人民银行是海域使用金的收缴管理部门”的表述,健全了征收管理机制。

(二)增加海域使用金动态调整机制。一是根据财综〔2018〕15号文件要求,增加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的表述内容;二是宁波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三是删除了原办法“浙江省海域等别”、“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用海类型界定”等三个附表。

(三)规范海域使用金办理的减免程序。一是删除了具体的减免条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仅引用了申请时间重点条款进行强调,同时对除经批准减缴或免缴的养殖用海外,其他经批准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情形进行了分别阐述。二是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由宁波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缴款要求。根据财综〔2018〕15号的精神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让底价构成中海域使用金的金额。

(五)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缴库要求。一是明确海域使用金缴纳后才取得海域使用权;二是增加“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的,需在自然年度内缴清海域使用金”,同时明确了所在地海洋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三是简化表述,国家层面的征收统一表述为按国家规定执行;四是删除取消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表述;五是增加“省级不参与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分成”表述。

(六)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一是海域使用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前,应先取得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复文件或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二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备注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申请人在办理转移和变更登记时,逐年或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三是除经批准减缴或免缴的养殖用海外,其他经批准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转让材料,经批准后,到不动产机构办理转让手续;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上述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涉及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明确海域使用金预算管理规定。一是修改了与现行财政体制改革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海域使用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将市场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相关费用(含政策处理费用)列为预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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