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文件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2958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铁路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7-13
文号: 浙政办函〔2020〕3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2958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铁路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7-13
文号: 浙政办函〔2020〕3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
  • 日期: 2020- 07- 13 17: 2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自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在全省范围开展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依法治理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明确普速铁路沿线地方政府整治主体责任,对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消除影响普速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出隐患,建立健全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长效管控体系,扎实推进铁路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营安全。

二、整治任务

浙江境内所有普速铁路,总里程约1344公里。

(一)整治铁路用地红线内的环境安全隐患。重点整治山体及边坡(护坡)溜塌风险、地质灾害,违法建筑、违法侵占、违法经营、排污倾倒垃圾、乱采乱挖、施工完成后应拆未拆的临时建(构)筑物,沿线上跨普速铁路立交桥两侧非法或未经审批的附挂管线及危及普速铁路安全运行的排(漏)水孔、脱落物等隐患。设置绿化隔离带或隔离墙(栅栏网)进行全封闭管理。

(二)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隐患。重点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简易彩钢板房,塑料大棚(薄膜、防晒网)、防尘网等轻飘物,违法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乱堆放的沙土、废品废料,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施工作业、违法取水、采矿等各类违法行为,不满足倒伏距离的危树、杆塔、广告牌和跨越普速铁路的废弃架空线(缆)安全隐患,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整治公铁并行交汇地段防护设施。整治公铁并行交汇地段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防护桩(墩、墙)、公跨铁立交桥防抛网和桥梁防撞设施、限高防护架、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整治防护等级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整治缺失、破损、松脱坠落的安全防护设施;整治公跨铁路桥梁上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撑装置位置隐患,防止撞击后坠落铁路线路可能造成的二次事故。

(五)移交公铁并行路段防护设施。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并行地段防护桩(墩、墙)固定资产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整治不按规定移交、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隐患治理不落实等问题。对于设施设备建设标准、交(竣)工验收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而无法移交的,应明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完善相关手续后再按程序组织移交。

(六)整治和改造公铁平交道口。整治不按规定设置、缺失、不准的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和引导设施;整治机动车在公铁并行交汇地段超速、超载行驶和刮撞、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行为。加快推进“平改立”,优先实施通行公交车、大客车及校车的繁忙道口改造,消除道口安全隐患。

(七)整治铁路跨越航道设备设施。整治船舶碰撞桥梁隐患,跨越航道铁路桥梁、水中桥墩未按规定设置防撞设施或防撞标准偏低,桥梁和桥区水域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的。

(八)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既有铁路,全部完成划定并公布;对新建铁路,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30日内完成划定并公布。所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立标桩。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20年6月至7月):动员部署,排查摸底。研究制定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召开专项会议进行部署。普速铁路沿线市、县(市、区)政府牵头,联合铁路部门进行地毯式摸排,建立健全台账,做到底数清、任务明、问题准。

第二阶段(2020年8月至12月):综合施策,重点整治。加强调研,认真分析研判铁路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建立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集中力量完成重点安全隐患整治。

第三阶段(2021年1月至6月):集中攻坚,验收销号。动态更新清单,开展全面治理,基本完成排查发现的所有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实行销号管理。针对个别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安全痼疾和重点疑难问题,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公示、督导检查、召开现场推进会等措施开展集中攻坚。组织实施集中记名式验收,路地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验收销号。

第四阶段(2021年7月至12月):查缺补漏,长效管控。对所有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认真梳理,查漏补缺,确保全部完成并销号。深入总结整治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全面建立长效、常态化管控机制,推动完成铁路安全地方立法。

四、落实责任

(一)省级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专项实施意见,梳理隐患排查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和销号清单等5张清单,下达工作任务并监督实施。建立铁路沿线环境整治联防联控的报警共享机制,研究出台浙江省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指导市、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归口长效管理,牵头工作专班,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成各项工作。负责指导管养范围内跨普速铁路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设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公路管养范围内下穿普速铁路桥梁、涵洞的公路的限高、限宽标识设置及维护。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各地政府推进普速铁路无人看守地方监管道口的“平改立”改造。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维护普速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损毁普速铁路设施等危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机动车在公铁并行交汇地段违法行驶行为和未经许可在普速铁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爆破作业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整治秩序。

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负责指导督促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履职。协助推动铁路安全地方立法。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普速铁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的采矿行为,维护普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用地秩序;指导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督促普速铁路沿线各地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普速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以及城镇工程管线、综合管廊、城市道路与铁路交会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普速铁路两侧彩钢板房等轻质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道路跨越铁路桥梁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监督普速铁路沿线取水、河道采砂、水利工程管理等隐患整治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普速铁路沿线农业生产、养殖和使用农业塑料大棚、地膜等带来的隐患整治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普速铁路沿线发生洪涝、地质灾害等紧急状况时的应急抢险工作。

(二)沿线市、县(市、区)政府。普速铁路沿线属地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和综合治理主体责任,市级负责、县级为主、条块结合,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速铁路用地红线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密切配合铁路部门对普速铁路用地红线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建立健全“双段长”工作责任制,积极做好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宣传、巡查摸排等工作,建立路地双方“查、整、防”协同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落实。

(三)铁路部门。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牵头排查辖区内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并和省交通集团具体负责组织所属铁路公司进行普速铁路用地红线内的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普速铁路用地红线外的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属于铁路部门自身原因造成的外部环境安全隐患自行组织整治,确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地方政府要求配合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省级有关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沿线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工作力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检查监督。坚持防治结合、注重预防原则,加强路地协同,强化日常巡查和指导检查。将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整治纳入平安浙江建设考核体系。每季度开展专项检查,通报相关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依法整治,强化行政指导,加强调解协商,做好思想说服工作,防止、避免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引导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全方面、多角度深入开展爱路护路和案例警示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普速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pdf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