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 省政府政策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2477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5-20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2477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5-20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 2020- 05- 20 10: 4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专项规划是“十四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省级各类规划编制均须纳入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管理,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后拟定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明确重点、一般和备案类专项规划。

为提高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根据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省发改委于去年10月启动开展规划立项申报工作。在省级有关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省发改委经过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并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最终确定本专项规划目录。

二、主要内容

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共包括134项专项规划,其中重点专项规划38项,主要是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对象且内容较为综合的专项规划,需要报省政府审批发布(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委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一般专项规划53项,主要是以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门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且内容相对专一的专项规划,由省发改委和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联合发布;备案专项规划43项,是除重点和一般专项规划以外的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自行发布后报省发改委备案。

与前两个五年规划相比,“十四五”规划数量大体相当。其中,“十二五”专项规划为139个,其中重点专项规划42个;“十三五”专项规划为126个,其中重点专项规划29个。

列入编制目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在2021年6月底前发布规划文本并组织实施。专项规划的高质量编制和有效实施将为我省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