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 省政府政策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593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2-15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0〕31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593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2-15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20〕31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日期: 2020- 12- 15 23: 5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 字体:[ ]

根据中央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任务

规范省级统筹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精神为指导,坚持促进公平、可持续发展、规范统一、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均衡省内各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省与市县政府对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市县政府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

二、关于政策措施

(一)关于统一政策执行

一是参保范围。要求各地按《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参保范围对象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国家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方案明确,要完善被征地农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还按人社部、财政部要求,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缴费政策。《意见》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同时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将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同步由18%调整到20%。

三是待遇政策执行及清理。目前我省在待遇政策执行方面总体是统一的,但也存在部分地方历史上形成的与省里统一政策不完全一致的做法。为统一政策执行,《意见》强调: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增设待遇项目或自行提高待遇标准,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统筹外项目。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地方性政策和做法,要进行纠正;对确实不能及时纠正到位的,要明确逐步规范的工作计划和过渡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

(二)关于基金收支管理

从明年1月份开始,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为了平稳过渡,对以前年份形成的累计结余基金,不实行统一上收的做法,按分年逐步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的思路操作。

(三)关于责任分担机制

要压实市县责任,建立省与市县责任分担机制。据此,《意见》提出,从2021年1月1日起,根据基金责任形成原因,确定各类责任省与市县分担比例。考虑到部分市县的负担能力,《意见》还提出:对负担确有困难的市县,在其应尽责任履行到位的基础上,省里视情统筹予以支持。

(四)关于信息系统建设和经办管理服务

信息系统建设和经办服务的统一是《意见》顺利实施的基础。《意见》明确:要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集中管理。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实现全省统一经办。

(五)关于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意见》明确:建立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夯实市县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的重要手段、作为应承担缺口基金额的依据,并将此纳入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