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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06/2020-76394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0-10-29
发文字号: 浙农机发〔2020〕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5-2020-001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2020-11-09 11: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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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0-10-29
发文字号: 浙农机发〔2020〕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65-2020-001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2020-11-09 11:15:4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强化购机补贴政策支持农(牧)业生产发展的通知
  • 日期: 2020- 11- 09 10: 55
  • 来源: 省农业农村厅
  • 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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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绩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根据我省农(牧)业发展需要,将茶叶色选机、茶叶输送机、茶叶压扁机、果树修剪机、秸秆收集机、清粪机、沼气发电机组、生猪饲养成套设备、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等9个品目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调整后,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4大类36小类99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完善新产品补贴试点

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调整为生猪饲养成套设备、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等3个品目。食用菌料装瓶(袋)机调整为中央农机补贴“非通用类”,不再列入省级农机补贴产品。

生猪饲养成套设备、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等两类中央农机新产品按照《浙江省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为做好政策实施的衔接工作,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购置的生猪饲养成套设备与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可按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资金规模控制在全省中央资金总规模10%以内,因试点资金规模不足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三、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一)全面开展补贴机具资质采信。推行补贴产品资质采信全覆盖,未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二)优化补贴办理模式。推广使用手机APP和“浙里办”移动端申请补贴。推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和企业网络投档常年受理。落实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要求,加快申请审核和结算进度。

(三)强化信息公开。要及时完善更新公开渠道和内容,确保公开电话畅通。实行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和补贴受益公示制,补贴受益信息公示时间为20天,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开全年补贴受益农户信息。

四、强化政策监督管理

(一)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核查。各地要因地制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核验。各有关县(市、区)要积极配合省级第三方抽查核验工作,选派精干业务人员,及时提供补贴清册、档案等资料,配合做好入户工作,确保核查效果。

(二)强化政策实施监管。落实生产企业承诺践诺的主体责任,严查严处虚购套补等违规行为。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落实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加强分析研判,联合开展违规查处,及时报告违规线索,查实后严格按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1. 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 浙江省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2-1.浙江省生猪生产成套设备配置规范要求

2-2.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补贴申请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

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36小类99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 旋耕机

1.1.3 深松机

1.1.4 开沟机

1.1.5 耕整机

1.1.6 微耕机

1.1.7 机耕船

1.1.8 履带自走式耕作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筑埂机

1.2.3铺膜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根茎作物播种机

2.1.3免耕播种机

2.1.4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2.3遥控飞行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搂草机

4.5.2打(压)捆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风筛清选机

5.1.2重力清选机

5.1.3窝眼清选机

5.1.4复式清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运输机械

7.1.1果园轨道运输机

7.2装卸机械

7.2.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

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

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揉丝机

9.1.3饲料混合机

9.1.4颗粒饲料压制机

9.1.5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送料机

9.2.3清粪机

9.2.4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热风炉

12.1.2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

12.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2.2.2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精准农业设备

14.2.1水平自动控制系统

14.3其他机械

14.3.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3.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4.3.3金属粮仓

14.3.4驱动耙

14.3.5旋耕播种机

14.3.6水帘降温设备

14.3.7热水加温系统

14.3.8有机肥加工设备

14.3.9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3.10茶叶色选机

14.3.11茶叶输送机

14.3.12茶叶压扁机

14.3.13秸秆收集机

14.3.14生猪饲养成套设备

14.3.15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

14.3.16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

浙江省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新建或改扩建设计年出栏万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且符合《浙江省生猪生产成套设备配置规范要求》(附件2-1)。

二、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包括生猪饲养成套设备与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其中生猪饲养成套设备主要包括猪栏(母猪分娩栏、仔猪保育栏)、环境监测设备、气体综合处理设备;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主要包括有机废弃物厌氧发酵设备、畜禽粪便发酵罐。

三、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为在我国注册登记且按规定进行产品投档报送的企业法人,产品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有效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二)产品已在我省有一定的生产应用情况;

(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

(四)实地试验验证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合格证明。

补贴产品实施期与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政策保持一致,可根据实施情况、产品成熟度等适时转入常规补贴。

四、补贴标准

生猪生产成套设备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中央资金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具体产品补贴金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公布。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的中央资金按照《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31号)执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操作程序

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补贴实行“年度申报,分类管理”,购机者根据实际购置需求,每年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一次补贴申请,当年购置安装完成的产品原则上要在当年完成申请,逾期不再补贴。具体补贴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购机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补贴申请表》(附件2-2)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地查验建设地点,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列入年度补贴计划。

(二)确认。购机者自主购置符合要求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补贴申请材料以及养殖设施用地、环保评估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核查确认,核查确认工作建议与猪场建设验收同步进行。

(三)结算。补贴资金公示、结算、拨付以及补贴资料归档等程序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执行。资金兑付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对相关产品或设备检测或评价的能力。

附件2-1

浙江省生猪生产成套设备配置规范要求

一、总体要求

规模养殖场应取得养殖设施用地、环保评估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饲养成套设备与废弃物处理系统能力与养殖规模相适应。

二、生猪饲养成套设备

(一)猪栏(母猪分娩栏、仔猪保育栏)。

1.占栏面积。不同功能猪栏的饲养密度参照《规模猪场建设》(GB/T 17824.1)规定,猪占栏面积达到下表要求。

不同类别的猪占栏面积

猪类别

单饲(m2/头)

群饲(m2/头)

每栏头数

分娩哺乳母猪

4~6

保育仔猪

0.3~0.4

10~20

2.母猪分娩栏。哺乳母猪采用高床网上饲养,按100头能繁母猪配置24个分娩栏。1套分娩栏主要由母猪限位架、仔猪围栏、仔猪保温箱和网床等组成。母猪限位架长2.0~2.3m,宽0.6~0.7m,高0.95~1.05m,仔猪围栏的长度与母猪限位架相同,宽1.7~1.8m,高0.5~0.6m。

3.仔猪保育栏。保育仔猪采用全漏缝或部分漏缝高床网上保育栏饲养。保育栏主要由仔猪围栏、复合材质漏缝地板、自动食槽以及支撑脚等组成。保育仔猪栏长1.8~2.0m,宽1.8~2.0m,高0.5~0.7m,如为栅栏围栏,相邻杠距≤100mm。

4.猪栏材质一般采用Q235管材,热浸镀锌处理,配备的电热板面温度达到20℃以上。

(二)环境监测及处理。

1.环境监测设备。对场内空气质量实行全程监测管理,与智能化平台结合后能实现环境自动检测与调控。自动监测栏舍内温度、湿度,红外测温精度±0.5℃,误差率<5%;具备二氧化碳、氨气等气体浓度的实时检测以及调控功能,检测精度≤1ppm,高低频读取距离3~5m。

2.气体综合处理设备。在猪舍、粪污处理等关键节点安装臭气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减少恶臭气体排放。气体综合处理设备主要包括臭气收集处理器、臭气处理设备(裂解器、过滤器等),运行参数(工作环境温度 -20℃~50℃、湿度≤85%RH),单台套处理面积≥300m2。

三、废弃物处理成套设备

(一)粪污收集。鼓励采用干清粪工艺,做到干粪、尿及冲洗水分流,减少废水产生量。舍内粪污用机械清粪方式,在舍内实现固液分离。

(二)粪污运送。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专用车辆将粪污运送至集中处理处。

(三)粪污处理。采用粪污发酵罐对粪污集中处理,每万头存栏规模须至少配备10t粪污日处理能力。粪污处理后产品可作为有机肥基料。根据日均处理量选用合适容积的直立罐式发酵罐,内筒体材质为304#不锈钢(厚度≥2mm),外保温层聚氨酯(厚度≥40mm、密度≥45kg/m3);搅拌系统搅拌轴为低碳合金钢;送风系统的风机风量风压满足工艺要求且具有风量调节功能、管路安装止回阀;上料系统采用不锈钢料斗,料斗厚度≥3mm,容积≥1m3;控制系统配电柜内布置PLC、触摸屏、电气元器件等,防护等级IP55。

附件2-2

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补贴申请表

购机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建设地址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生猪生产成套设备建设基本情况

申请补贴品目及分档

补贴资金(万元)

涉及生产企业及产品名称

购置数量(台、套)

购置总价

(万元)

建设完成时间



















申请建设

主体承诺

1.对所提供的申报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2.设施设备按计划进度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

3.保证建设质量符合补贴要求及设计出栏数要求;

4.不擅自拆除、转卖享受补贴的设施设备;

5.配合管理部门对补贴设备的抽查、确认等工作;

6.如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上述承诺的,五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名:                   (手印或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  见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机化

主管部门

意  见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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