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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56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1-30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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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1-30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 2020- 11- 30 17: 1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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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受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倒挂、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等诸多因素影响,我省沿海地区走私呈多发高发态势,给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秩序等造成了严重危害,并且伴随走私犯罪的“链条式”发展,逐步演变衍生出食品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多种社会问题,给平安浙江建设带来了挑战。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反走私工作,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打击和防范走私活动。制定举报奖励政策是广泛发动群众打一场反走私人民战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营造支持反走私工作的浓厚社会氛围,实现“多数人管少数人”。

二、制定依据

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8月1日颁布的《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制定举报奖励和举报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我省在打击黑恶、涉毒、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中,对于群众举报行为,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都实行奖励政策,社会效果较好。同时,广东等省份已实施反走私举报奖励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对适用范围实质上作出了三个层面的规定:一是从管辖区域看,是本省行政区域全域(第二条),包含海关监管区和非设关区,包含陆地、内水、领海及毗连区等。二是从管辖部门看,是所有反走私综合治理部门(第三条),包含反走私综治协调机构和执法部门,包含公安、市场监管等地方政府部门,海关、海事等中央垂直部门和海警部队。但举报同时符合执法部门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的,原则上按照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申领奖励(第二十六条)。三是从管辖行为看,是所有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第一款),包含走私行为及其他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便利行为及其他与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提高有限行政资源的使用效率,适用对象上本《办法》作出了选择性限制规定:一是限定为自然人;二是限定为非特定义务人员(第二条第二款);三是限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第六条第二款)。

(二)奖励标准。根据“合理激励、衔接有序、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举报贡献度计算,具体金额上与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举报奖励政策相互衔接印证,并经过多方测算与论证,讲究实际操作性。《办法》将奖励标准分三个层面设置:一是根据举报线索贡献度等将举报奖励分为两个奖励等级(第九条)。二是制定了详细的奖励金额综合计算办法,标准版总体上按照罚没收入的5%予以奖励,对于未变价处理或者无法变价处理的查缴涉案物品也给予了相应的奖励设置(第十条)。三是设置特殊举报奖励“一案一议”制度(第十一条),为特事特办和显失公平救济等留下端口。目前奖励标准,与我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和海警、海关等单位打击相关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奖励标准基本持平,比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标准略低。

(三)奖励程序。为规范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设置了“启动——申报——同级反走私办审批——通知举报人——领取——救济”的工作流程及相关期限。其中,对密码举报设置了特定的举报、联系、启动和领取程序。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571-8705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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