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功能的指导意见
  • 日期:2020-11-23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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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法〔2020〕2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在教育系统发挥行政调解功能,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与教育行政管理相关的争议纠纷,促进教育系统和谐稳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教育行政调解的范围

教育行政调解是指省内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当前教育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之类民事纠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依法拓展教育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更好发挥其作用。

二、教育行政调解的方式和程序

与教育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调解机关。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当事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即行政调解机关申请调解。教育行政机关组织调解时,应当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并主持调解,重大或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本机关负责人主持调解。鼓励教育行政机关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调解组织,具体组织民事纠纷的调解。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后60日内结束调解,其间需要通过鉴定等专业方式处理的时间除外。

教育行政机关主持行政调解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对方当事人信息、纠纷争议问题等具体内容并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且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纠纷争议各方共同提出的除外),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关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调解员,并提醒对有关争议纠纷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仲裁等的法定期限;不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解。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有关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调解结果直接影响第三方利益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通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明确至少1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调解。主持调解时,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调解笔录,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调解。

(四)调查。调解时可以依申请在主持调解的教育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行政调解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委托,也可以共同委托主持调解的教育行政机关送专门机构进行,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五)制作行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教育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情况、纠纷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各方责任、调解方案、调解依据与理由、生效时间、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济方式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同时由各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主持调解的教育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各执1份,主持调解的教育行政机关留1份备案存档。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人员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终止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履行。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对有关民事纠纷经主持调解的教育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主持调解的教育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行政调解书(民事纠纷),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调解是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行之有效的处理方式。相较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依托主管行政部门,具有专业熟悉、便于协调等独特优势,其功能若得到充分发挥,势必对化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营造良好氛围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请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教育行政调解专业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在当前主要做好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循序渐进,依法不断拓展教育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各地在工作实践中有好的经验做法或疑难困惑,可与省教育厅法规处联系,联系人:杨衡,电话:0571-88008948。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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