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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476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1-09
文号: 浙政办发〔2020〕5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476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1-09
文号: 浙政办发〔2020〕5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 日期: 2020- 11- 16 17: 2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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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象为设区市政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对设区市政府考核由省食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会同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对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由省食药安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按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评分。省食药安委负责审定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  设区市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条  对设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包括工作业绩评价、工作效能评价和加减分情况三个方面。具体分为重点工作、专项督查、现场考核、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评价、创新性工作、反向指标6个一级指标(部分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

(一)工作业绩评价(60分)。

———重点工作(60分)。采用年中评价、年终考核的方式对设区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年中评价得分列前三名的,相应予以加分奖励。

1.年中评价(20分)。省食药安办每半年度召开省食药安委联络员会议,对照年中评价任务清单,对设区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2.年终考核(40分)。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照年终考核任务清单,对设区市政府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工作效能评价(40分)。

———专项督查(10分)。由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重点工作阶段性进展进行专项督查,根据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现场考核(20分)。由省食药安办组织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设区市政府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根据现场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评价(10分)。由省食药安办根据对已获评省食品安全市县的跟踪评价、省食品安全市县建设中的暗访情况、“平安暗访”涉食品药品扣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

(三)加减分情况(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

———创新性工作。主要评价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的创新创优情况,包括获得省部级以上通报表彰、现场会推广,列为省部级以上试点,条线工作走在前列等方面情况。

———反向指标。存在被上级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按要求处置或处置不力,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考核中造成的减分负主要责任等情形。

第三章  成员单位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对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包括客观评价、主观评价和加减分情况三个方面。具体分为重点工作、其他工作、成员单位互评、设区市食(药)安办评价、创新性工作、反向指标6个一级指标(部分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

(一)客观评价(70分)。

———重点工作(45分)。围绕国家重点任务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食药安办会同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制定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对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其他工作(25分)。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省食药安办会同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制定其他工作任务清单,对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主观评价(30分)。

———成员单位互评(20分)。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就推动年度工作落实和协同配合情况相互进行评分。

———设区市食(药)安办评价(10分)。各设区市食(药)安办对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推动年度工作落实、指导和服务基层政府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二)加减分情况(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

———创新性工作。主要评价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的创新创优情况,包括获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有关部委负责同志批示,获得国家级通报表彰、现场会推广,列为国家级试点,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考核中获得加分等方面情况。

———反向指标。存在被上级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按要求处置或处置不力,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考核中造成的减分负主要责任等情形。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设区市政府得分在75分以上且排在前4名的评为优秀,排在第5名以后的评为良好: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评为不合格。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得分在75分以上且排在前15名的评为优秀,排在第15名以后的评为良好: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评为不合格。

第九条  行政区域或主管行业(领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发生Ⅱ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

(三)对已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开展有效处置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瞒报、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

(五)对我省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C级、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考核中被评为D级负主要责任的。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制定清单。每年省食药安办会同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设区市政府考核的年中评价、年终考核任务清单,以及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的重点工作、其他工作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  组织评分。省食药安办会同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设区市政府进行评分。省食药安办负责组织对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省食药安办每年组织对设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参考。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政府需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计算得分。省食药安办负责汇总整理各项得分,按照考核办法折算后,形成设区市政府、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最终得分。

第十四条  结果评定。省食药安办根据最终得分和评议规则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提交省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省食药安委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设区市政府、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整改报告。设区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药安办。省食药安办可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可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加倍扣分。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纳入对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省级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政府、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由省食药安办约谈该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食药安委领导约谈该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由省食药安委领导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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