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269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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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0-212020-10-21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719号提案的答复
  • 日期:2020-10-21 11:52
  •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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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第719号提案《关于优化我省营商法治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浙江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答复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您在提案中深入分析了当前我省营商法治环境建设现状和存在的短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如何优化我省营商法治环境的五大路径。提案内容充实,意见建议具有可操作性。接到主办任务后,我厅高度重视,将提案办理与立法、执法、普法等工作结合起来同步推进。为进一步了解提案背景,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我厅派员赴台州,专程听取了您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介绍了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二、近年来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要做法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18年11月省两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2020年2月1日《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实施,同时结合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特殊情况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努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跑出加速度。一是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组织开展省级部门废止权力事项清理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梳理整合全省行政处罚事项,部署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动执法重心下移。2019年共取消废止权力事项399项,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175项。二是持续推进“减证便民”。重点聚焦证明事项清理后的落实情况,巩固清理成果。大力推进“无证明化”改革,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创建“无证明城市”。三是推进投资审批更优化。整合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大力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大幅缩短投资审批时间。四是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全领域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日办结,指导各地建立“一件事”专窗。五是持续深化注销便利化改革。优化完善全省统一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全面实现注销数据一次采集、注销需求同步推送、注销业务并联办理。六是推进企业获得信贷更优化。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大幅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夯实营商环境法治之基。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推动法规规章立改废,推动公平竞争制度体系更完善。2019年完成《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11个法规规章项目,同比增长37.5%,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集中清理现行规章制度中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600件,推动省委、省政府民营经济31条落地落细落实。在执法司法方面,研究出台《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力整合执法队伍,11个设区市和89个县(市、区)五大领域专业执法队伍已全部组建完成。梳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初步形成全省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目录和职责边界清单。在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打涉企违法犯罪。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坚决避免出现“办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跑了一批企业家”。

(三)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提升法治保障便捷性。加快资源整合,推进仲裁、立法意见征询、行政执法监督等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快平台融合,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统领,推动三大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快部门融合,深化12348浙江法网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融合发展,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服务网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网络对接机制。

三、关于提案中所提短板和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目前,在营商环境建设、优化和保障方面,我省已经形成了以“三条例一规章”(《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为主体的较为全面的地方立法规范体系。下一步,在地方立法工作方面,我省将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做好《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重点立法项目的制定工作;二是推进《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面修订;三是在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全面清理工作中,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纳入清理要求,及时清理或者废止有悖相关规定的条款;四是优化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立法志愿者等队伍的力量,健全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夯实立法群众基础。

涉企政策方面,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政策和制度往往从地方利益或部门职能出发,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存在着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现象”,政策出台的初衷与企业的实际获得感存有差距。针对已出台政策,我厅于2019年9月组织开展了“惠企政策检视评价专项行动”,对互为前置、相互矛盾以及违反上位法内容的惠企政策开展专项清理,并于今年上半年完成清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此外,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政策的制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中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涉企政策应当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政策协调性评估;涉企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及时清理不符合民营企业发展促进要求的政策措施。近期,省发展改革委已联合省级有关部门着手研究政策协调性评估有关措施。

(二)关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案指出虽然法律确认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但在实践中民企仍会或多或少受到不平等待遇。为破除公平竞争障碍,我省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是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789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明确了相关审批事项的责任部门和管辖权限。

二是以地方立法形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明确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写入地方立法。条例着重梳理研究了所有制因素影响较为明显的领域,对支持参与国企混改、优化PPP项目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平等配置资源要素等作了规定,并对企业贷款融资方面金融机构滥用保证担保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对抵押担保过度依赖以及“长用短贷”增大企业资金衔接压力等问题作了重点规范。

三是切实加大竞争执法力度,着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印发《2019年浙江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要点》,并以纳入法治浙江、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和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推动落实,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覆盖。持续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2019年清理废止妨碍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文件714件、修改118件,查处纠正排除、限制市场准入和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行政垄断案件71起。

四是组织开展清理整治行动。2018年,我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部署,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重点查找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各类产权的规定,对发现的存在问题的规定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2019年,省委政法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出台《全省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对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进行集中交办督办,将纠纷办理情况纳入各地政府政务诚信考核体系。截至今年5月底,省委政法委向各地交办的125个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中,已化解113件,化解率为90.4%。

(三)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省持续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针对您提案中提到的执法不公现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将执法行为规范化要求写入地方立法。《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对行政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为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条例提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整治机制的要求。

二是建立健全清单目录制度,明晰职责边界。编制并动态调整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完善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职责边界清单等“三张清单”,建立常态化的职责争议评估裁决机制。

三是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和《浙江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推进非现场执法,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考评、网络舆情应对等多项制度。

四是优化执法方式。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积极推进全省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建设,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数字化。印发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针对提案中指出的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我厅已向省委改革办建议,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之一。

(四)关于加强司法保护力度。省高院印发了《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高法〔2018〕208号),并积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省工商联建立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作机制,与省委改革办联合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行合同质效行动方案》(浙改办发〔2019〕39号),与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浙高法〔2019〕139号)。在此基础上,省高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一是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加强对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司法保护。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确保无罪的民营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严格规范刑事审判涉案财产处置,防止处理企业犯罪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二是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统一裁量标准,形成保护合力。加大对特定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定实施《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四是持续推进破产审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具有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从而实现债务重组,帮助和支持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民营企业走出困境。推动建立省级层面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着力解决破产重整中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等难题。下一步,省高院将加强诉源治理,减少企业纠纷;继续做好个案审理,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支持帮扶企业健康发展;持续畅通企业司法沟通渠道,引导企业理性依法维权。

(五)关于完善相关评价体系。完善的评价体系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利引导和助推动力。近年来,省发改委积极加强两个评价体系建设。一是优化完善我省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省发改委对标国际一流,学习借鉴世行、京沪等营商环境评价经验,并结合我省2019年上半年开展的营商环境试评价反映的问题情况,优化完善了具有我省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对信用建设、产权保护、降费减负、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方面均进行了细化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倒逼各地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二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为助力信用浙江建设走上规范化、数字化、标准化道路,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9 版)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等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评价的文件,牵头研究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并根据实践运行情况不断调整完善。

(六)关于打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司法厅积极发挥普法工作职能,联合省级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一是通过在全省部署开展“百场示范培训、千场法律咨询、万家企业受惠”的“百千万”普法活动,提高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二是联合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等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对民营企业的普法责任制。三是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为企业复工复产、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四是创新宣传手段,引导和动员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积极参与,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面向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灵活多样的法治宣传,把互联网法治文化融入企业文化之中。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围绕“七五”普法工作安排,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大力宣传解读《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和关于平等保护的各项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第719号提案《关于优化我省营商法治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浙江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案办理答复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您在提案中深入分析了当前我省营商法治环境建设现状和存在的短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如何优化我省营商法治环境的五大路径。提案内容充实,意见建议具有可操作性。接到主办任务后,我厅高度重视,将提案办理与立法、执法、普法等工作结合起来同步推进。为进一步了解提案背景,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我厅派员赴台州,专程听取了您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介绍了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有关情况。

二、近年来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要做法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18年11月省两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2020年2月1日《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式实施,同时结合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特殊情况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努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跑出加速度。一是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组织开展省级部门废止权力事项清理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梳理整合全省行政处罚事项,部署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动执法重心下移。2019年共取消废止权力事项399项,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175项。二是持续推进“减证便民”。重点聚焦证明事项清理后的落实情况,巩固清理成果。大力推进“无证明化”改革,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创建“无证明城市”。三是推进投资审批更优化。整合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大力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大幅缩短投资审批时间。四是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全领域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日办结,指导各地建立“一件事”专窗。五是持续深化注销便利化改革。优化完善全省统一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全面实现注销数据一次采集、注销需求同步推送、注销业务并联办理。六是推进企业获得信贷更优化。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大幅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化水平。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夯实营商环境法治之基。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推动法规规章立改废,推动公平竞争制度体系更完善。2019年完成《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11个法规规章项目,同比增长37.5%,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集中清理现行规章制度中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600件,推动省委、省政府民营经济31条落地落细落实。在执法司法方面,研究出台《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力整合执法队伍,11个设区市和89个县(市、区)五大领域专业执法队伍已全部组建完成。梳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初步形成全省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目录和职责边界清单。在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打涉企违法犯罪。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坚决避免出现“办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跑了一批企业家”。

(三)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提升法治保障便捷性。加快资源整合,推进仲裁、立法意见征询、行政执法监督等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快平台融合,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统领,推动三大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快部门融合,深化12348浙江法网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融合发展,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服务网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网络对接机制。

三、关于提案中所提短板和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目前,在营商环境建设、优化和保障方面,我省已经形成了以“三条例一规章”(《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为主体的较为全面的地方立法规范体系。下一步,在地方立法工作方面,我省将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做好《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重点立法项目的制定工作;二是推进《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面修订;三是在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全面清理工作中,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纳入清理要求,及时清理或者废止有悖相关规定的条款;四是优化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立法志愿者等队伍的力量,健全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夯实立法群众基础。

涉企政策方面,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政策和制度往往从地方利益或部门职能出发,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存在着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现象”,政策出台的初衷与企业的实际获得感存有差距。针对已出台政策,我厅于2019年9月组织开展了“惠企政策检视评价专项行动”,对互为前置、相互矛盾以及违反上位法内容的惠企政策开展专项清理,并于今年上半年完成清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此外,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政策的制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中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涉企政策应当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政策协调性评估;涉企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及时清理不符合民营企业发展促进要求的政策措施。近期,省发展改革委已联合省级有关部门着手研究政策协调性评估有关措施。

(二)关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案指出虽然法律确认了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但在实践中民企仍会或多或少受到不平等待遇。为破除公平竞争障碍,我省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是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789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明确了相关审批事项的责任部门和管辖权限。

二是以地方立法形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明确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写入地方立法。条例着重梳理研究了所有制因素影响较为明显的领域,对支持参与国企混改、优化PPP项目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平等配置资源要素等作了规定,并对企业贷款融资方面金融机构滥用保证担保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对抵押担保过度依赖以及“长用短贷”增大企业资金衔接压力等问题作了重点规范。

三是切实加大竞争执法力度,着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印发《2019年浙江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要点》,并以纳入法治浙江、法治政府考核评价和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推动落实,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覆盖。持续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2019年清理废止妨碍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文件714件、修改118件,查处纠正排除、限制市场准入和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行政垄断案件71起。

四是组织开展清理整治行动。2018年,我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部署,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重点查找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各类产权的规定,对发现的存在问题的规定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2019年,省委政法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出台《全省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对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进行集中交办督办,将纠纷办理情况纳入各地政府政务诚信考核体系。截至今年5月底,省委政法委向各地交办的125个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中,已化解113件,化解率为90.4%。

(三)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省持续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针对您提案中提到的执法不公现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将执法行为规范化要求写入地方立法。《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对行政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为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条例提出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综合整治机制的要求。

二是建立健全清单目录制度,明晰职责边界。编制并动态调整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制定完善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职责边界清单等“三张清单”,建立常态化的职责争议评估裁决机制。

三是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和《浙江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推进非现场执法,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考评、网络舆情应对等多项制度。

四是优化执法方式。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积极推进全省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建设,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数字化。印发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针对提案中指出的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我厅已向省委改革办建议,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之一。

(四)关于加强司法保护力度。省高院印发了《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高法〔2018〕208号),并积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与省工商联建立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作机制,与省委改革办联合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行合同质效行动方案》(浙改办发〔2019〕39号),与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浙高法〔2019〕139号)。在此基础上,省高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一是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加强对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司法保护。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确保无罪的民营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严格规范刑事审判涉案财产处置,防止处理企业犯罪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二是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统一裁量标准,形成保护合力。加大对特定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定实施《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四是持续推进破产审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具有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从而实现债务重组,帮助和支持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民营企业走出困境。推动建立省级层面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着力解决破产重整中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等难题。下一步,省高院将加强诉源治理,减少企业纠纷;继续做好个案审理,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支持帮扶企业健康发展;持续畅通企业司法沟通渠道,引导企业理性依法维权。

(五)关于完善相关评价体系。完善的评价体系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利引导和助推动力。近年来,省发改委积极加强两个评价体系建设。一是优化完善我省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省发改委对标国际一流,学习借鉴世行、京沪等营商环境评价经验,并结合我省2019年上半年开展的营商环境试评价反映的问题情况,优化完善了具有我省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对信用建设、产权保护、降费减负、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方面均进行了细化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倒逼各地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二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为助力信用浙江建设走上规范化、数字化、标准化道路,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9 版)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等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评价的文件,牵头研究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并根据实践运行情况不断调整完善。

(六)关于打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司法厅积极发挥普法工作职能,联合省级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一是通过在全省部署开展“百场示范培训、千场法律咨询、万家企业受惠”的“百千万”普法活动,提高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二是联合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等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对民营企业的普法责任制。三是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集中宣传服务月活动,为企业复工复产、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四是创新宣传手段,引导和动员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积极参与,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面向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灵活多样的法治宣传,把互联网法治文化融入企业文化之中。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围绕“七五”普法工作安排,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大力宣传解读《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和关于平等保护的各项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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