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 日期:2020-10-1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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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10月13日上午,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原有办法作了修订完善。

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项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将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上升固化为制度,同时补足疫情防控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短板,需修订完善原有办法,全面加强我省依法防控能力,提高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水平。

新办法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密智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同时,对于防控职责,新办法在进一步细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防控职责、明确基层政府防控职责的基础上,还对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的防控职责作了规定。

在提高科学精准防控能力方面,新办法对科学防控、数据防控和精准防控等作了规定,包括建立应急专家委员会,规范疫情防控数据的采集、共享和销毁工作,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等。

在加强预防能力建设方面,新办法从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医疗机构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平战结合能力等方面作了规定,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新建、改建、扩建综合性医疗机构时,预留应急场地和改造空间等。

在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方面,新办法要求建立完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厘清报告程序和职责、畅通信息反映渠道,包括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热线电话和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反映隐患信息等。

此外,为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新办法还创新了医保支付政策。如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临时调整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要求等。

新办法还对应急物资生产机制、信息发布制度、复工复产和扶持政策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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