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敏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我省幼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宁46号)收悉,经会商相关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您针对当前我省0-3岁婴幼儿托管难问题,提出将学前教育体系延伸至0-3岁阶段,将一体化完整幼托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完善学前教育体系、服务人民根本利益、提升我省人口素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与指导意义,在此表示感谢。 一、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与教育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2003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一是确立改革目标,提出要“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三是明确早期教育管理职能,教育部门负责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2010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在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工作中要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自2012年起每年5月20日-6月20日被定为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确定不同主题,通过公益宣传片、海报、宣传册、电视专家访谈节目等形式,组织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普及科学育儿理念和育儿方法,解答家长的育儿困惑。 自2012年以来,教育部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探索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模式和经验,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市)先行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2013年1月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14个有条件的地区,在早期教育管理体制、资源配置、师资培养培训、合理分担成本、规范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为早期教育服务监管先期摸索经验。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要把早期教育试点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工作重要内容,把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与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相衔接,统筹安排。要建立政府牵头,教育和卫生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跨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试点地区中,上海率先取得较好试点成果, 2018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次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为全国各地加强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管理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上海的试点经验是: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构建托育服务体系。教育部门是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牵头管理托育服务工作,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以及对困难家庭幼儿的救助工作。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监督检查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公安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监管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防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负责监督检查托育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工程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号、备案、批准发布工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依规划要求提供托育服务的配套房屋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托育机构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物价部门负责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托育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妇联协同推进社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我省的0-3岁婴幼儿托管管理工作现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管理体制、投入机制、服务体系和行业标准等方面法规制度缺失,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的需求,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加快其发展进程。 二、关于构建我省幼托公共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促进0-6岁一体化幼儿教育服务业健康发展。3岁以下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但随着两孩政策改革的全面实施,人民群众对0-3岁儿童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根据国务院对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全国的试点结果来看,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纳入学前教育体系既符合孩子学前教育的连续性、一贯性要求,也有利于对早期教育管理体制、资源配置、师资培养培训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我们非常赞同您关于将学前教育体系延伸至0-3岁阶段,将一体化完整幼托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上海的试点成果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认为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婴幼儿教育改革的意见,加快我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与3-6岁学前教育相衔接的探索,加快立法进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尽早出台托育机构管理法规、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托育服务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教养方案等,加快建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0-6岁一体化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二)拓宽投资渠道构建多样化托育服务体系。要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格局。 鼓励现有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利用现有师资力量与成熟的管理体系,按托育相关法律与行业标准拓展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托育相关法律与行业标准落实托育班的建设要求;政府要对托育服务业在土地、房屋、师资培训、卫生服务等各项资源供给上给予大力支持。 大力引导、鼓励公益资金投入托育领域,加强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培育,特别鼓励建设公益性农村托儿所。 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育服务。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 (三)加强社会公益性育儿指导培训与师资培训。托育服务的培训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加强全社会的公益性指导培训,提高婴幼儿家庭教养的科学性,2008年4月,上海市修订《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对婴幼儿的教养理念、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观察要点都制定的切实可行的详细方案,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我省要从提升人口素质与发展潜力的高度,对老百姓家庭育儿加强科学指导。另一方面要规范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师资培训与认证,这方面我省也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2003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将育婴师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但因该职业侧重于婴儿照料和保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需要,人社部门要在这方面做出积极探索,提升托育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 (四)建立0-3岁幼托服务政府分级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省政府要在国务院有关改革发展意见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浙江实际的托育服务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等,积极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省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委。 市、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市、县级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辖区内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当地教育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托育服务工作的综合监管。 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纳入学前教育体系,教育、民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食药监管、公安、消防、人力社保、住建、房管、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地税、工会、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支持发展,加强管理。 三、工商部门将继续立足职能努力做好我省幼托业健康发展和相关工作 由于在主体登记和身份界定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目前从事婴幼儿托管业务的机构一部分以非营利机构名义登记在民政部门,一部分以教育咨询企业的名义登记在工商部门,省工商局一直积极从职能出发,致力于破解监管难题,依法对各类教育培训托管企业实施登记和监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依据审批部门的办学许可,依法登记企业类托育机构。根据审批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不予核准。 二是继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启用以来,目前公示系统收录可供社会查询的浙江省市场主体达650多万户,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质、行政处罚等信息共计2300多万条,工商部门信息公示率达到100%;公示来自全省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47万多条,企业年度报告100%上网公示,未年报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运行以来,我省各类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了股东或发起人出资、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六类即时信息共计65万条;目前通过公示系统了解浙江企业的访问量已达7亿多人次。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公示系统为转变政府职能和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社会共管的改革目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参与联合检查,打击非法托管培训经营行为。省工商局与省教育厅于2014年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检查制度的通知》(浙教计〔2013〕131号),明确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类培训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文件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双方加强沟通协作,将教育培训托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对辖区内培训托管机构的监管,依法做好培训托管机构许可审批、注册登记、信用信息公示、广告监管等工作;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共同研究,并按照职能分工,归口依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我局以总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指引,整合工商各业务条线抽查事项,牵头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开发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应用系统,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领域“两库”建库,会同省食药局、省质检局下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并对相关业务标准进行细化、梳理与整合,归并检查内容,优化检查流程,统一检查文书,明确处置要求,将原则化、抽象化、条框化的检查要点,转化为可操作、可量化、可执行的具体操作规程,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在我省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2017年开展抽查7批次,完成抽查检查企业44449户,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四是严查虚假广告,做好消费维权。我省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对民办培训托管机构发布的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的监管,要求培训托管机构发布的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内容明确,对存在虚假宣传内容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净化培训托管市场环境。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还充分发挥12315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处理民办培训托管机构发布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行为的投诉,对因培训托管费用等因素引发的纠纷,积极调解处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省政府已于2014年制定《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工商、税务、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已开展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目前全省工商部门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列入并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32.1万家71.3万条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或经营者,加大监管力度,实施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规定,积极落实相应惩戒措施。继续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资格限制工作,严格准入把关,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省工商部门落实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向工商总局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任职限制措施,已累计拦截9677人次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或禁止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业务。 今后,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全力推进幼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符合条件登记的婴幼儿托育企业纳入事中事后监管,为我省托育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
黄敏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我省幼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宁46号)收悉,经会商相关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您针对当前我省0-3岁婴幼儿托管难问题,提出将学前教育体系延伸至0-3岁阶段,将一体化完整幼托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完善学前教育体系、服务人民根本利益、提升我省人口素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与指导意义,在此表示感谢。 一、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与教育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2003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一是确立改革目标,提出要“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三是明确早期教育管理职能,教育部门负责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卫生部门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2010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在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工作中要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自2012年起每年5月20日-6月20日被定为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确定不同主题,通过公益宣传片、海报、宣传册、电视专家访谈节目等形式,组织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普及科学育儿理念和育儿方法,解答家长的育儿困惑。 自2012年以来,教育部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探索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模式和经验,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市)先行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2013年1月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14个有条件的地区,在早期教育管理体制、资源配置、师资培养培训、合理分担成本、规范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为早期教育服务监管先期摸索经验。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要把早期教育试点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工作重要内容,把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与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相衔接,统筹安排。要建立政府牵头,教育和卫生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跨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试点地区中,上海率先取得较好试点成果, 2018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次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为全国各地加强0-3岁婴幼儿保育与教育机构管理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经验。 上海的试点经验是: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构建托育服务体系。教育部门是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牵头管理托育服务工作,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以及对困难家庭幼儿的救助工作。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监督检查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公安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监管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防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负责监督检查托育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工程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号、备案、批准发布工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依规划要求提供托育服务的配套房屋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托育机构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物价部门负责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托育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妇联协同推进社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我省的0-3岁婴幼儿托管管理工作现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管理体制、投入机制、服务体系和行业标准等方面法规制度缺失,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的需求,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加快其发展进程。 二、关于构建我省幼托公共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促进0-6岁一体化幼儿教育服务业健康发展。3岁以下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但随着两孩政策改革的全面实施,人民群众对0-3岁儿童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根据国务院对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全国的试点结果来看,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纳入学前教育体系既符合孩子学前教育的连续性、一贯性要求,也有利于对早期教育管理体制、资源配置、师资培养培训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我们非常赞同您关于将学前教育体系延伸至0-3岁阶段,将一体化完整幼托建设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上海的试点成果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认为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婴幼儿教育改革的意见,加快我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与3-6岁学前教育相衔接的探索,加快立法进程与行业规范的制定,尽早出台托育机构管理法规、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托育服务规范、3岁以下婴幼儿教养方案等,加快建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0-6岁一体化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二)拓宽投资渠道构建多样化托育服务体系。要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格局。 鼓励现有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利用现有师资力量与成熟的管理体系,按托育相关法律与行业标准拓展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托育相关法律与行业标准落实托育班的建设要求;政府要对托育服务业在土地、房屋、师资培训、卫生服务等各项资源供给上给予大力支持。 大力引导、鼓励公益资金投入托育领域,加强对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培育,特别鼓励建设公益性农村托儿所。 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育服务。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 (三)加强社会公益性育儿指导培训与师资培训。托育服务的培训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加强全社会的公益性指导培训,提高婴幼儿家庭教养的科学性,2008年4月,上海市修订《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对婴幼儿的教养理念、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观察要点都制定的切实可行的详细方案,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我省要从提升人口素质与发展潜力的高度,对老百姓家庭育儿加强科学指导。另一方面要规范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师资培训与认证,这方面我省也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2003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育婴师》国家职业标准,将育婴师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但因该职业侧重于婴儿照料和保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需要,人社部门要在这方面做出积极探索,提升托育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 (四)建立0-3岁幼托服务政府分级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省政府要在国务院有关改革发展意见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浙江实际的托育服务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等,积极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省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委。 市、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市、县级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辖区内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当地教育局。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托育服务工作的综合监管。 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纳入学前教育体系,教育、民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食药监管、公安、消防、人力社保、住建、房管、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地税、工会、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支持发展,加强管理。 三、工商部门将继续立足职能努力做好我省幼托业健康发展和相关工作 由于在主体登记和身份界定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目前从事婴幼儿托管业务的机构一部分以非营利机构名义登记在民政部门,一部分以教育咨询企业的名义登记在工商部门,省工商局一直积极从职能出发,致力于破解监管难题,依法对各类教育培训托管企业实施登记和监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依据审批部门的办学许可,依法登记企业类托育机构。根据审批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一律不予核准。 二是继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启用以来,目前公示系统收录可供社会查询的浙江省市场主体达650多万户,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质、行政处罚等信息共计2300多万条,工商部门信息公示率达到100%;公示来自全省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47万多条,企业年度报告100%上网公示,未年报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运行以来,我省各类市场主体自行公示了股东或发起人出资、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等六类即时信息共计65万条;目前通过公示系统了解浙江企业的访问量已达7亿多人次。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公示系统为转变政府职能和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社会共管的改革目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参与联合检查,打击非法托管培训经营行为。省工商局与省教育厅于2014年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检查制度的通知》(浙教计〔2013〕131号),明确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类培训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文件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双方加强沟通协作,将教育培训托管机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对辖区内培训托管机构的监管,依法做好培训托管机构许可审批、注册登记、信用信息公示、广告监管等工作;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共同研究,并按照职能分工,归口依法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我局以总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指引,整合工商各业务条线抽查事项,牵头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开发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应用系统,组织全省市场监管领域“两库”建库,会同省食药局、省质检局下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并对相关业务标准进行细化、梳理与整合,归并检查内容,优化检查流程,统一检查文书,明确处置要求,将原则化、抽象化、条框化的检查要点,转化为可操作、可量化、可执行的具体操作规程,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在我省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2017年开展抽查7批次,完成抽查检查企业44449户,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抽查检查结果。 四是严查虚假广告,做好消费维权。我省各级工商部门加强对民办培训托管机构发布的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的监管,要求培训托管机构发布的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内容明确,对存在虚假宣传内容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净化培训托管市场环境。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还充分发挥12315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处理民办培训托管机构发布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行为的投诉,对因培训托管费用等因素引发的纠纷,积极调解处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省政府已于2014年制定《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工商、税务、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已开展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目前全省工商部门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列入并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32.1万家71.3万条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或经营者,加大监管力度,实施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规定,积极落实相应惩戒措施。继续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资格限制工作,严格准入把关,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省工商部门落实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向工商总局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任职限制措施,已累计拦截9677人次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或禁止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业务。 今后,我们将继续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全力推进幼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符合条件登记的婴幼儿托育企业纳入事中事后监管,为我省托育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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