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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1163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9-02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5〕2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1163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9-02
文号: 浙政发〔2015〕2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 日期: 2015- 09- 24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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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开展农业普查,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省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省第三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省政府成立浙江省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规模经营农业和农业生产单位普查等事项,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和协调。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相应工作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浙江省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附件

浙江省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旭明副省长
  副组长:

李学忠  省统计局局长
  洪   玉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总队长
  蒋珍贵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   员:

来颖杰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邵   峰  省农办副主任
  陈智伟  省发改委巡视员
  梁星心  省民政厅副厅长
  金登尚  省司法厅副厅长
  王广兵  省财政厅副厅长
  朱先高  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
  李   锐  省水利厅总工程师
  王建跃  省农业厅副厅长
  杨幼平  省林业厅副厅长
  华宣飞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王   杰  省统计局副局长
  童加朝  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应   雄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陈   敏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沈   强  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局长

浙政发〔2015〕29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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