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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03-69930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9-17
文号: 浙政办发〔2003〕6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03-69930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9-17
文号: 浙政办发〔2003〕6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12- 07- 14 23: 5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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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领导机制,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防范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地区防范事故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改善交通安全设施,保障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完好、畅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农机部门要切实抓好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工作,强化拖拉机的安全检测和驾驶员的教育,严禁违章载客、违规行车;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在校学生上、下学和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措施;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交通安全设备进行计量测试、校准,同时加强汽车配件的质量监督;工商部门要坚决查处拼装、销售报废车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各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部门具体负责,有隐患及时发现,按职责落实整改,有责任严肃追究,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大执法管理力度

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宣传、文化、广电、教育、司法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明确目标和要求,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进交通安全教育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结合“交通安全村(社区)”和“农机安全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要充分发挥农机专管员的作用,抓好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中小学校课程,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规范。公安机关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定期发布制度,提醒群众关注交通安全。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查处各类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对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三、应用现代科技,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加快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以及其它重点路段以视频监控、电子警察为基础的道路实时监控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覆盖面;要大力引进和培养有关科技、专业人才,提高交通监管队伍的素质。

要采取有力措施,改善道路安全状况。交通、建设部门要严把道路建设的审批、验收关,严格按有关规范精心施工、精心养护,保持道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各级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要经常对辖区道路的安全情况进行排查,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限期治理,治理的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并尽快启动国省道干线“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对山岭重丘地区的急弯、陡坡、傍水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有省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通过验收和通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特别是通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提高乡镇、行政村通公路率和高级、次高级路面铺装率,改善道路状况。

四、强化对车辆、驾驶员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

公安机关要坚持严格执法,科学管理,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坚决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质量,严格考试和发证制度,并加强日常教育,做好年审工作。对严重违章和肇事驾驶员,要在处罚的同时,给予必要的安全知识再教育。要严格把好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检验关,坚决报废已到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认真抓好小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展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对长期在我省营运的外省籍车辆和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登记管理。交通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准进入运输市场。要督促运输企业制订和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有10辆以上营运车辆的运输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它交通运输企业应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例检工作。严格履行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职能,认真做好门检工作,制止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的客运车辆出站。要逐步在客运车辆和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上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并作为车辆检验的前置条件,监控车辆行驶状况,防止疲劳驾车、超速等违章行为。要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选择适合农村运输特点的车型进入农村短途客运市场,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

五、健全完善交通事故快速通报和抢救机制

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单位,以加强工作协作和互动。特别是对营运车辆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通报交通部门;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的事故,要及时通报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各级公安、卫生部门要制定交通伤亡事故的抢救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实现公安机关和卫生医疗救护系统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联动机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交通事故急救网络,提高救治水平,严禁医疗机构以“不能提供抢救费”为由推诿、延误伤员的抢救时间。凡执行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任务的救护车辆,应确保有关路段的免费和优先通行。要进一步发挥机动车保险预付医疗费的作用,确保抢救费用及时到位。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道路交通伤亡救助基金。

六、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倒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责任的倒查实行分级负责。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责任倒查;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责任倒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由省里组织责任倒查。影响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省里可直接组织责任倒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精神,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各市人民政府应每季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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