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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764278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0-3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0〕5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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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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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政策解读
  • 日期: 2020- 10- 30 17: 17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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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有很多好的做法、好的经验为全国提供了“浙江方案”,这些做法和经验需要不断进行总结提炼,上升固化为制度。同时,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不断完善我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全面提高我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疫情暴发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二是及时总结我省疫情防控经验的需要。我省率先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推出“十个最”的强有力防控措施,实施“一图一码一指数”的精密智控机制,取得疫情防控的重大成效,有必要认真总结分析提炼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做法、特色亮点和有效举措,将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补足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短板的需要。原《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办法》是在2003年防控非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与新的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和任务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亟须通过修订办法进行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59条。此次修订主要围绕提升我省依法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重点解决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暴露的问题和短板,总结提炼疫情防控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一是明确防控工作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做了修改,明确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和基层防控职责。细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防控职责,负责组织做好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事件报告、信息发布、医疗救治、防控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明确基层政府的防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落实防控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采取防控措施;增加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的防控职责。

三是提高科学精准防控能力。建立应急专家委员会,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规范疫情防控数据的采集、共享和销毁工作,建立数据应急联动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等工作,实施精准化风险标识和网格化管理。

四是加强预防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制度,提高应急预案的操作性,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省市县三级储备制度,进行目录化管理,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储备责任单位;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要求设立传染病院(病)区,发热门诊(诊室)、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等;提升医疗机构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平战结合能力。

五是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完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机制,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核实、评估研判、报告、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职责;公开信息反映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热线电话和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反映隐患信息。

六是调整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和政策解读等有关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发布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数据脱敏处理,保护个人隐私。

七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应急物资生产机制,通过依法征用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创新医保支付政策,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促进复工复产,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影响的具体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优惠政策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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